在日本住居一定期间以上的外国人、必须进行外国人登记。申请必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请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办好手续后发行 “外国人登记证明书”
| 事由 | 申请期间 | 申请窗口 | 必要证件等 |
| 入国时 | 入国之日起90日以内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照片2张(16岁以上者)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| 出生时 | 出生之日起60日以内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证明出生的文件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外国人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和需要订正时、请办理变更登记和登记事项订正的手续。申请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请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
| 事由 | 申请期间 | 申请窗口 | 必要证件等 |
| 居住地变更 | 变更之日起14日以内 | 新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|
| 居住地以外的变更 | 同上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• 可证明变更的文件 |
| 登记事项有误时 | 尽快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• 可证明变更的文件 |
* 姓名、性别、生年月日、国籍发生变更 • 订正时、外国人登记证明证己无余白时、需照片2张(6个月以内撮影、纵45豪米、横35豪米、正面上半身 • 免冠 • 无背景)和护照(持有者)。
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经一定期间必须进行更换。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脏污、丢失时、需办理换新、再交付的手续。申请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可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
| 事由 | 申请期间 | 申请窗口 | 必要证件等 |
| 更换(不满16岁) | 从满16岁之日起30日以内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• 照片2张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| 更换(16岁以上) | 从下次确认基准日起30日以内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• 照片2张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|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脏污时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• 照片2张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|
|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丢失时 | 从发现丢失之日起14日以内 | 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 |
• 照片2张 • 护照(持有者) |
在留资格的取得 • 变更手续、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、再入国许可的申请手续、均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。 办完在留手续后、请到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。
证明外国人市民居住和身分的 “登记原本记载事项证明书”、可在市内的区役所、支所等办理、需收费。代理人办理时需要委托书。与本人同居的家人不需要委托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