川崎市国际交流协会
kian 主页 / 返回主页

外国人登记

初次登记

在日本住居一定期间以上的外国人、必须进行外国人登记。申请必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请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办好手续后发行 “外国人登记证明书”

事由 申请期间 申请窗口 必要证件等
入国时 入国之日起90日以内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照片2张(16岁以上者)
• 护照(持有者)
出生时 出生之日起60日以内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证明出生的文件
• 护照(持有者)

变更登记 • 订正

外国人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和需要订正时、请办理变更登记和登记事项订正的手续。申请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请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

事由 申请期间 申请窗口 必要证件等
居住地变更 变更之日起14日以内 新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居住地以外的变更 同上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• 可证明变更的文件
登记事项有误时 尽快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• 可证明变更的文件

* 姓名、性别、生年月日、国籍发生变更 • 订正时、外国人登记证明证己无余白时、需照片2张(6个月以内撮影、纵45豪米、横35豪米、正面上半身 • 免冠 • 无背景)和护照(持有者)。


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的更换(确认) • 换新 • 再交付

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经一定期间必须进行更换。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脏污、丢失时、需办理换新、再交付的手续。申请由本人进行(不满16岁者可由16岁以上的同居者进行申请)。

事由 申请期间 申请窗口 必要证件等
更换(不满16岁) 从满16岁之日起30日以内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• 照片2张
• 护照(持有者)
更换(16岁以上) 从下次确认基准日起30日以内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• 照片2张
• 护照(持有者)
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脏污时  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
• 照片2张
• 护照(持有者)
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丢失时 从发现丢失之日起14日以内 居住地的区役所
• 支所
• 照片2张
• 护照(持有者)

在留的手续

在留资格的取得 • 变更手续、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、再入国许可的申请手续、均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。 办完在留手续后、请到居住地的区役所 • 支所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。


登记原本记载事项证明书(外国人登记完毕证明书)

证明外国人市民居住和身分的 “登记原本记载事项证明书”、可在市内的区役所、支所等办理、需收费。代理人办理时需要委托书。与本人同居的家人不需要委托书。



Copyright (c) Kwasaki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. All rights reserved.